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涉
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根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时间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对相关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准则解释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审计委员会意见本事项已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