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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胜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的要求,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2、人员信息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

3、业务规模

立信2024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未经审计)17.6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未经审计)

8.54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7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对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相应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工作安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等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查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认为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与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听取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2024年财务报表预审情况的报告及关于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与安排的汇报,审计委员会对2024年度审计提出相关要求。

(三)2025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听取了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就公司审计工作的汇报,对2024年度审计基本情况,初步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等进行了沟通。

(四)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通过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进一步保障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合规性和独立性。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未发现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违反审计准则或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行为。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及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责。

下一步,审计委员会将继续加强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审计工作不断优化和完善。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4月21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之签字页)

刘翰林:

陈相瑜:

方能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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