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刘翰林先生,男,1963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厦门大学管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已退休),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学院副院长、学院党委书记。2020年5月至2024年8月任力天影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今任杭州兆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9月至今任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5年4月至今任浙江联信会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1年11月15日至今担任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也没有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
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2024年度,本人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认真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做的陈述和报告,以及公司股东就公司经营和管理发表的意见,主动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亲自并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10次,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发生。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利用专业优势和实务经验认真审议各个议案,并对公司年度利润分配、续聘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会计政策变更等议案提出了合理建议和建设性意见。对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出席次数 | |
刘翰林 | 10 | 10 | 3 | 0 | 0 | 否 | 3 |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分别担任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其中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2024年本人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7次,审议了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计政策变更、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并就相关问题与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及外部会计师及时进行沟通,保证公司财务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
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24年本人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与其所领取的薪酬相匹配。公司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024年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均按时亲自出席了相关会议,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实现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发挥重要作用。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024年本人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会前认真审阅议案材料,会上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充分研究讨论,以自已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充分发表意见,确保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决策科学合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查和合理的建议。对议案表示赞成,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我们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事前、事中、事后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本人重点关注了本年度公司主要经营活动情况、主要投资活动情况、关联交易、上年审计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公司整改措
施等事项,并提出了重要风险领域与审计应对策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在任职期间多次到公司现场工作,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定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报告期内,本人累计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和支持,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了日常关联交易,本人对公司本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时,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公司关联交易双方按照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并执行相关交易协议,
且该等交易协议涉及的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公司内控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控有效。
(五)聘请或更换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高品质、高附加值的专业服务,本人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况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资料,认为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忠实勤勉履职,积极关注公司的经营发展,参与公司各重大事项的决策,认真审阅各项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促进董事会规范运行、科学决策;同时,依靠自身多年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适时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
2025年,本人将继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保持独立性,积极学习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规范治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翰林
2025年4月21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刘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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