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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龙马: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5年

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第三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八条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证券事务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二条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证券事务部派专人负责接待。证券事务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并进行预约登记(见附件一),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第十三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本公司。第十四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第十五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第十六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十八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条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一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言语。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见附件二),同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接受特定对象来公司调研后及时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三),并由证券事务部建档留存。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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