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姓名 张桐保荐代表人姓名 许恒栋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联系方式 021-23153888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7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44,062,929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90元/股,此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6,222,997.1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12,264,335.4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23,958,661.65元。本次发行股票于2023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晶华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签订了《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聘请东方证券担任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负责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光大证券未完成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2024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东方证券自《保荐协议》签署之日起承接,光大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该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现就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2024年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持续督导情况 | |
保荐机构已制定持续督导计划,并依据工作计划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已与晶华新材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业务情况,对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晶华新材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晶华新材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培训、口头交流等形式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且得到了有效执行,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存在失效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按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并已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晶华新材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晶华新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持续督导期间内,未发生该等事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晶华新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持续督导期间内,晶华新材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内,晶华新材未发生该等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并已按规定对和辉光电进行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持续督导期间内,晶华新材不存在该等情形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等方式,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情况,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东方证券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期内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定期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并对其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