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工作;提名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即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10年。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