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管理第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应直接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1、及时提供所有对母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4、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母公司;
5、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提交母公司备案。
第五条子公司应当在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母公司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和母公司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六条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度、
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十天内书面向母公司提交情况报告。
第七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1、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九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