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5年5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简称 | 五洲新春 |
证券代码 | 603667.SH |
注册地址 | 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199号 |
办公地址 | 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199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峰 |
实际控制人 | 张峰、俞越蕾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轴承及配件、汽车零配件、五金、车床零部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8日披露 |
董事会秘书 | 彭耀辉 |
联系电话 | 0575-86339263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0,368,678股。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40,298,50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4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9,999,993.8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776,509.4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531,223,484.37元。上述款项已于2023年7月20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专户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380号”《验资报告》。2023年8月8日,本次发行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最终顺利完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有关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保持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五洲新春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持续督导期内,因2024年度信息披露问题,公司及董秘于2025年2月收到证监局的警示函及上交所的通报批评,具体情况如下:2024年11月5日,投资者在上证e互动向五洲新春提问称,公司曾提到过其灵巧手、滚柱丝杠等用于人形机器人的产品于2024年上半年已实现小批量销售,请公司就目前相关产品的验证及销售进度情况进行说明。2024年11月29日盘后,公司在上证e互动就该提问回复称,公司目前已具备完整的丝杠产品的设备产线及生产能力,具体进展情况参照公司定期报告。相关回复发布后,公司股价于2024年12月2日涨停。由于机器人等相关概念处于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时期,因公司相关信息发布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2025年2月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董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上交所对公司及董秘予以通报批评。公司针对此事项成立了专项整改工作组,组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学习;梳理了历史公告、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决策流程,核查信息披露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建立了公告合稿、校验机制。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除上述事项外,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在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部分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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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唐凯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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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