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以及任职经历等信息,按照相关制度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出具以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公司2024年度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由屈哲锋先生、严毛新先生、李大开先生组成,2025年3月17日,公司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由李大开先生、卢生江先生、徐蕾女士组成。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了董事会。自查结果显示,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情形,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意见
经核查,全部在任独立董事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