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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隆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2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都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需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子公司、

分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则按照有关规定向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

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行相应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以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康隆达 公司代码:603665 内幕信息事项:

知情人类型

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政府部门名称

知情人身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证件类

证件号码

知情人联系电话

知情日期(YYYY-MM-DD)

亲属关系名称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登记人

登记时间(YYYY-MM

-DD)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

案应分别记录。

2.知情日期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登记人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请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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