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3年10月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及于2024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的规定,而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指标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解释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解释18号,规定了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会计解释的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二)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7号和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 影响金额 | 备 注 |
2023年度利润表项目 | ||
营业成本 | 1,331,697.56 | |
销售费用 | -1,331,697.56 |
(二)、公司自2024年起执行解释17号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规定的内容,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要求进行变更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财政部要求做出的会计政策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春光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春光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春光科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