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海利尔: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9

证券代码:603639 证券简称:海利尔 公告编号:2022-006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2月18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40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1.75元/股?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2月18日,向148名激励对象授予14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师”)出具了《关于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21年3月6日,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

为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3月15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激励计划获得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出具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1年6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确定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5月10日,登记数量为541.4万股。

6、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1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7.3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2年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5.5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意向148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140万股。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已发表了意见。

(二)董事会对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授予14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 2022年2月18日

2、授予数量:140万股

3、授予人数:148人

4、授予价格:11.75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

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23.13元(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11.57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23.45元(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11.73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3)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时间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限售期:授予日起至12个月内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限售期:授予日起至24个月内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限售期:授予日起至36个月内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合并报表中营业收入为固定基数,2021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合并报表中营业收入为固定基数,2022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合并报表中营业收入为固定基数,2023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根据《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将作为本计划的解除限售依据。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部解除限售,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结果优秀(A)良好(B)不合格(C)
解除限售比例(%)100900

若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7、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姓名岗位拟分配的股票数量(万股)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1中高层核心管理人员(148人)140100%0.41%
合计140100%0.41%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票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以2022年2月18日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经核查,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以2022年2月1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授予14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董事会拟定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2月18日,在2022年-2025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1,605.8万元,则2022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
140.001,605.8780.60535.27254.2535.68

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预测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认购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二)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2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2月1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授予14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9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