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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4月30日
君禾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2025年5月16日

目录

一、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议程 ...... 1

二、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须知 ...... 3

三、2024年年度股东会议案 ...... 5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5

附件一: ...... 6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9

附件二: ...... 10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12

附件三: ...... 13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18

议案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19议案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20议案七:关于公司2025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 ...... 21

议案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 ...... 23

议案九: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 29

议案十: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1

附件四: ...... 32

议案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37

议案十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41

议案十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 45

议案十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49

议案十五: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75

议案十六:关于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 ...... 76

一、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议程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13点00分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现场会议地点: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君禾智能产业园行政楼三楼会议室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阿华议程及安排:

(一)与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同时递交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开始;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并同时宣布参加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四)提议现场会议的一名计票人、两名监票人;

(五)董事会秘书宣读《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须知》;

(六)会议审议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5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

9、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2、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5、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00、关于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

16.01、《股东会议事规则》

16.02、《董事会议事规则》

16.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6.0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16.0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6.0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6.07、《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管理制度》

16.08、《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16.0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16.1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6.1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16.1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七)听取《君禾股份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八)针对会议审议议案,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问进行回答;

(九)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十)统计投票表决结果(休会);

(十一)主持人宣读投票表决结果;

(十二)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三)签署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十四)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二、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须知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现场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以下会议须知,请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自觉遵守。

(一)本次股东会设立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等相关事宜。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会议秘书处查验合格后,方可出席会议。为保证现场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邀请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三)与会者必须遵守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安排。进入会场后,应按照会务安排及次序就座,并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置于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会议期间,应保持会场安静,不得干扰会议秩序、寻衅滋事、打断与会人员的正常发言以及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会务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股东参加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法定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法定义务。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事先向会议秘书处进行登记。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经会议主持人许可,会议主持人视情况掌握发言及回答问题的时间。

(五)股东在会议上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不得超过2次,每次发言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六)本次股东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若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

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七)本次股东会共审议16项议案;其中,议案8、议案12、议案13、议案14、议案15、议案16.01、16.02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公司聘请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2024年年度股东会议案议案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详见附件一:《君禾股份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6日

附件一: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审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是: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如下(均为合并数据):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会计数据2024年2023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1,111,028,051.42718,551,780.3954.6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9,448,094.7136,619,184.77116.9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3,363,526.278,883,403.10725.8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6,294,376.95179,499,519.47-63.07%
2024年末2023年末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495,248,829.991,406,151,094.076.34%
总资产2,393,850,645.062,113,676,027.0813.26%

二、2024年度经营成果分析

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1,102.81万元,同比增加54.6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944.81万元,同比增加116.96%;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7,336.35万元,同比增加725.85%。

与去年相比,利润表项目主要变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同比增减
营业收入1,111,028,051.42718,551,780.3954.62%
营业利润100,754,306.4243,322,240.84132.57%
利润总额100,365,877.3643,185,235.23132.41%
净利润79,294,604.9835,941,461.47120.6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9,448,094.7136,619,184.77116.96%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363,526.278,883,403.10725.85%

主要变动原因:

上述变动,主要受益于全球变暖,降水带北移的影响,中欧境内的雨水相比往年有大幅增长,且因国际形势的不确定性,下游客户需求持续增长,公司同期在手订单已恢复至历史较高水平,使得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产销量、毛利率同比有效提升。同时面对内外部阶段性、突发性因素冲击,公司积极发挥全产业链布局的稳定性优势,加强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各项制度及流程,提升整体运营能力,积极推进新项目的实施,有效支撑了当期业绩。

二、2024年度资产及负债情况分析

2024年末资产总额239,383.49万元,比年初增加了28,015.89万元;负债总额89,742.8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7.49%。

与年初相比,资产负债表项目主要变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同比增减
流动资产1,356,959,066.221,224,471,104.7110.82%
非流动资产1,036,891,578.84889,204,922.3716.61%
资产总额2,393,850,645.062,113,676,027.0813.26%
流动负债875,054,985.66685,843,726.5527.59%
负债总额895,255,304.80707,524,933.0126.5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1,495,248,829.991,406,151,094.076.34%
股东权益总计1,498,595,340.261,406,151,094.076.57%

三、2024年度现金流量情况分析

与去年相比,现金流量表项目主要变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同比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6,294,376.95179,499,519.47-63.0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12,756,017.00437,412,614.41-171.5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5,496,556.23-241,310,248.51不适用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24,244,986.50382,264,763.72-158.66%
加: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766,734,004.13384,469,240.4199.43%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542,489,017.63766,734,004.13-29.25%

主要变动原因:

(1)2024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629.44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了

63.07%,主要系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和存货库存增加所致。

(2)2024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1,275.60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

171.50%,主要系报告期内投资活动减少所致。

(3)2024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549.66万元,比上年同期由负转正,主要系归还贷款所致。

2024年度公司经营业绩稳定,财务状况优良,现金流、偿债能力强,财务风险小。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3日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详见附件二:《君禾股份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6日

附件二: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一、预算编制说明本预算报告的编制范围为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本预算报告是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综合宏观环境、行业趋势、市场状况的基础上,结合2025年度公司的市场营销计划、生产管理计划、研发计划、投资计划、筹资计划等进行测算并编制。

二、基本假设

1.公司所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没有重大变化,税收政策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无重大变化;

2.宏观经济、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需求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国家现行的银行贷款利率、通货膨胀率、汇率无重大变化;

4.公司的市场营销计划、生产管理计划、研发计划、投资计划、筹资计划等能够顺利进行,不存在因资金来源不足、市场需求或供给价格变化等使各项计划的实施发生困难;

5.无其他人力不可预见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2025年度主要财务指标预算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2024年度决算2025年度预算
1营业收入111,102.81156,541
2税金及附加1,423.421,978
3销售费用5,614.8010,989
4管理费用9,726.638,246
5研发费用2,709.623,033
6财务费用-2,220.49-350
7利润总额10,036.5915,123
8净利润7,929.4611,648

四、风险提示本报告中涉及的财务预算、经营计划及经营目标,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度盈利可实现情况的直接或间接的承诺或保证,能否实现取决于国内外市场状况变化、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努力等多种因素,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23日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详见附件三:《君禾股份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6日

附件三: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股东会赋予的董事会职责,贯彻执行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公司全体董事勤勉尽责,积极推进董事会决议的实施,不断规范公司治理,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做了富有成效的工作,保证了公司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度公司经营情况2024年,受益于全球变暖,降水带北移的影响,中欧境内的雨水相比往年有大幅增长,且因国际形势的不确定性,下游客户需求持续增长,公司同期在手订单已恢复至历史较高水平,使得公司产品产销量、毛利率同比有效提升,公司2024年度业绩较去年大幅增加,实现营业收入111,102.81万元,同比增加54.6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944.81万元,同比上升116.96%。面对内外部阶段性、突发性因素冲击,公司积极发挥全产业链布局的稳定性优势,加强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各项制度及流程,提升整体运营能力,积极推进新项目的实施,有效支撑了当期业绩。

公司发挥其在国内家用水泵行业规模产能和研发能力等行业的龙头效应,同时公司积极关注家用消费品等行业的产业先进技术,在自身资源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拓展新品类、新市场、新方向,以形成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综合实力。

二、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一)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202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日期会议届次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4日四届二十三次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3、《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4、《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5、《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6、《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7、《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8、《关于<公司202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9、《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10、《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11、《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1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13、《关于公司2024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14、《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1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16、《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17、《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18、《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19、《关于开展2024年度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20、《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2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23、《关于暂时调整募投项目闲置场地用途的议案》24、《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5、《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及孙公司的议案》2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27、《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28、《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3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会议还听取了《君禾股份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君禾股份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君禾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
2024年5月17日五届一次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2、《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3、《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4、《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5、《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6、《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7、《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2024年6月3日五届二次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3、《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年6月18日五届三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
2024年8月29日五届四次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3、《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4、《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5、《关于拟注销子公司的议案》
2024年10月29日五届五次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2、《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3、《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4、《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24年12月24日五届六次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2、《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3、《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4、《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董事会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202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2次股东会,其中1次临时股东会,1次年度股东会。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严格按照股东会的决议和授权,认真执行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严格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设定的职权范围运作,就专业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和重

要意见。

(四)公司治理情况

2024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及公司各项治理制度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规范公司三会运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监督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建了较为规范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完善。

(五)信息披露情况和内幕信息管理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严格执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优化信息披露管理流程,有效地提升了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

报告期内,公司依法登记和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能够在定期报告及其他重大信息的未对外披露的窗口期、敏感期,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会2025年工作重点

2025年,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从以下方面认真践行董事会职责:

一是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董事会将及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指引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与法定公司治理结构保持一致,确保公司运营决策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二是不断提升合规意识,增强履职能力。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监管机构的监管动向,主动加强并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对监管政策的学习,在公司运营管理中常态化保持合规意识,降低履职风险,确保合规、科学、高效地履行职责。

三是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防范违规处罚风险。公司董事会将依法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落实信息披露机制的执行,提升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的专业履职能力与责任意识,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四是不断完善投资者沟通渠道,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能力。公司董事会将通过多渠道加强与投资者的联系与沟通,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为投资者全面、及时获取有价值判断的投资决策信息提供便利,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五是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结合运营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与风险防范机制,推动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最后,感谢各位董事和全体员工为公司发展做出的努力和贡献,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的要求编制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君禾股份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及《君禾股份2024年年度报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6日

议案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93,450,705.12元。公司2024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390,471,337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1,237,706.96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31,237,706.96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为39.32%。

如在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6日

议案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和业务发展需要,拓宽资金渠道、优化财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和降低财务费用,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以信用、资产抵押、担保等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的综合授信融资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开立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

上述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鄞州银行、宁波银行、招商银行、浙商银行等。上述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不等同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公司或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

上述融资额度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融资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6日

议案七:关于公司2025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目前公司大部分产品出口国外市场,主要采用美元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为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积极应对汇率市场的不确定性,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的利润水平,公司拟在2025年度继续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外汇交易业务。在综合考虑目前公司持有外币存量情况,并结合2025年预计业务开展收汇情况及结汇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公司2025年度累计办理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外汇交易业务的金额不超过1.2亿美元。详情如下:

一、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外汇交易业务概述

(1)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2)外汇期权业务,是一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是否拥有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后获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期权的买方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卖合约。

二、预计开展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外汇交易业务额度及授权期间

公司拟办理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外汇交易业务,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授权办理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外汇交易业务的累计金额不超过1.2亿美元(含前次已授权未到期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外汇交易业务余额)。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由公司财务/成本中心负责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根据公司业务情况,最长交割期不超过12个月。

三、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外汇交易业务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外汇交易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

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外汇交易业务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但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外汇交易业务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客户违约风险、内部控制风险等因素。

四、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交易,在签订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收汇期、付汇期和金额进行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外汇交易业务均有正常的贸易背景。公司已制定《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具体的业务操作进行规范。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6日

议案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基于保障公司及各子公司运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提升公司综合市场竞争实力、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需要。公司拟于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宁波君禾智控泵业有限公司、宁波君禾方庭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君禾塑业有限公司、宁波君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禾智能”)提供合计不超过50,000万元的贷款担保(含前次已授权未到期担保余额),君禾智能为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20,000万元的贷款担保(含前次已授权未到期担保余额)。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代表在上述担保金额的范围内对实际发生的担保进行审批,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次担保有效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12个月。

一、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持股比例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本次担保额度(万元)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是否关联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一、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预计
1.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君禾股份君禾智控100%94.83%25,000.0016.68%
君禾方庭100%88.14%2,000.001.33%
君禾塑业100%87.94%2,000.001.33%
2.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
君禾泵业君禾智能100%66.49%21,000.0014.01%
二、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预计
1.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公司
君禾智能君禾股份-38.59%20,000.0013.35%

注:

1、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可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子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担保额度调剂(含对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调剂),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从股东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2、本次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以及前次已授权未到期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事项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12个月,具体保证期间以实际发生时签署的担保协议

约定为准;

3、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类担保,以及因日常经营发生的各项履约类担保等;

4、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

5、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办理具体担保事宜;超

出担保额度范围外的担保事项将另行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披露。

二、担保人双方基本情况

(一)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739081X7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广蔺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阿华

注册资本:390,681,337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年04月30日

营业期限:2003年04月30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项目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元)2,253,370,431.002,138,559,880.02
总负债(元)869,498,976.48770,723,900.59
净资产(元)1,383,871,454.521,367,835,979.43
项目2025年1-3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元)262,972,594.581,013,247,971.90
净利润(元)13,117,225.0932,634,686.37

(二)宁波君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名称:宁波君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AH1J49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江拔公路萧王庙段18号法定代表人:张君波注册资本:30,598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8年01月26日营业期限:2018年01月26日至2038年01月25日经营范围:智能控制设备及水泵、供水设备、净水设备、排污设备、园林工具、液动工具、气动工具的研发、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项目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公司持股比例100%
总资产(元)1,201,344,201.091,066,816,833.58
总负债(元)798,810,357.34673,390,048.44
净资产(元)402,533,843.75393,426,785.14
项目2025年1-3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元)166,404,011.28644,386,199.08
净利润(元)7,303,455.7331,491,357.21

(三)宁波君禾塑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名称:宁波君禾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4252021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万众村法定代表人:孙青华注册资本:1,15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9年1月13日营业期限:2009年1月13日至2029年1月12日经营范围:塑料制品、铝制品、水泵配件、机械配件、电器配件、车辆配件、模具、电动工具的制造、加工。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项目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公司持股比例100%
总资产(元)240,551,442.7993,033,431.69
总负债(元)211,538,733.4964,967,029.44
净资产(元)29,012,709.3028,066,402.25
项目2025年1-3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元)24,994,250.77151,582,453.10
净利润(元)890,294.534,906,247.20

(四)宁波君禾智控泵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名称:宁波君禾智控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7JGJQP6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江拔公路萧王庙段18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2年3月17日营业期限:2022年3月1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泵及真空设备

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五金产品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五金产品研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项目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公司持股比例100%
总资产(元)563,109,827.61401,685,904.80
总负债(元)533,971,121.63373,192,091.71
净资产(元)29,138,705.9828,493,813.09
项目2025年1-3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元)114,008,613.91744,604,758.36
净利润(元)577,677.868,124,760.98

(五)宁波君禾方庭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名称:宁波君禾方庭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KQB0W2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江拔公路萧王庙段18号法定代表人:张君波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2年11月14日营业期限:2022年11月1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项目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公司持股比例100%
总资产(元)476,329,498.27443,997,604.83
总负债(元)419,859,070.97390,755,135.54
净资产(元)56,470,427.3053,242,469.29
项目2025年1-3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元)66,002,625.70342,117,638.50
净利润(元)3,227,958.0124,228,441.21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上述计划担保总额仅为预计最高发生额,上述担保尚需银行或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如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公司将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能力、资金需求情况并结合市场情况和融资业务安排,择优确定融资方式,严格按照股东会授权履行相关担保事项。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担保有利于进一步满足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可使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获得一定额度和期限的银行融资,能够减轻资金压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开展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虽然被担保人之一的君禾智控、君禾方庭及君禾塑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但公司对子公司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担保风险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6日

议案九: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2024年度公司董监高薪酬情况

姓名职位职务2024年度薪酬(万元)
张阿华董事、董事长61
张君波董事、总经理75
周惠琴董事、常务副总经理58
胡立波董事(离任)-
林姗姗董事、副总经理56
张逸鹏董事(离任)-
陈翼然独立董事5
荆娴独立董事5
朱承君独立董事5
徐海良副总经理56
陈佳伟董事会秘书40
范超春财务总监49
杨春海监事、监事会主席49
董桂萍监事(离任)3
郑建香监事、职工代表监事37
洪翔职工代表监事46

注:

1、上述薪酬为税前金额含年终绩效奖金,不含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金额。

2、胡立波先生、张逸鹏先生为外部任职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两位先生自2024年5月16日公司选举产生第五届董事会后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

3、董桂萍女士自2024年5月16日公司选举产生第五届监事会后不再担任本公司监事。洪翔先生于2024年4月24日被选举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郑建香女士于2024年5月16日被选举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二、2025年度公司董监高薪酬方案

在保障股东利益、实现公司与管理层共同发展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现根据行业状况和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董监高2025年度薪酬方案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标准参照公司所处地区及经营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情况,2025年度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5万元(税前)/人/年,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标准按照其所担任的职务,参照同行业类似岗位薪酬水平,按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

(三)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标准,按照其所担任的职务,参照同行业类似岗位薪酬水平,按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

2025年5月16日

议案十: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详见附件四:《君禾股份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5年5月16日

附件四: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4年度,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和独立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和职责。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董事会召开程序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实施了有效监督,保障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未出现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现将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6次监事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会议时间会议届次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4日四届二十三次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3、《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4、《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5、《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6、《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7、《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9、《关于公司2024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10、《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1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12、《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13、《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14、《关于开展2024年度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15、《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16、《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1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8、《关于暂时调整募投项目闲置场地用途的议案》19、《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21、《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2、《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及孙公司的议案》
2024年5月17日五届一次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2024年6月3日五届二次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24年8月29日五届三次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3、《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4年10月29日五届四次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2、《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3、《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4、《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24年12月24日五届五次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2、《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3、《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决策程序合规。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和决议等程序合法合规。各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尽职尽责,严格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强化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财务规定的要求执行,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关联交易情况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预计2024年度与关联方宁波奇亚电控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奇亚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宁波奇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额度为2,500万元,与关联方宁波山水壹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额度为50万元,与关联方浙江简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额度为308万元,与关联方宁波君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额度为810万元。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将与关联方宁波君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额度调整至970万元,新增与关联方宁波耀华塑业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额度为120万元。

2024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预计2025年与关联方宁波奇亚电控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奇亚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宁波奇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额度为2,350万元,与关联方宁波山水壹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额度为50万元,与关联方浙江简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额度为320万元,与关联方宁波君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额度为907万元,与关联方宁波耀华塑业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额度为200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宁波山水壹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34,844.36元。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宁波奇亚电控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奇亚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宁波奇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7,594,496.21元。公司实际与关联方浙江简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221,245.10元。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宁波君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6,695,997.80元。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宁波耀华塑业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557,497.79元。

我们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符合价格公允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均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2024年5月17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宁波君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君禾塑业有限公司、宁波君禾智控泵业有限公司、宁波君禾方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度提供合计不超过50,000万元的贷款担保(含前次已授权未到期担保余额),宁波君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20,000万元的贷款担保(含前次已授权未到期担保余额)。本次担保有效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12个月。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各子公司担保13,300万元,其中担保余额为6,679.32万元,子公司为公司担保0万元。除上述为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持续完善公司治理规则,有效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的内控体系建设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能够严格按照内控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执行。我们在公司

内部控制评估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三、监事会2025年工作计划2025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积极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及公司法人治理情况,依法履行监事会的各项监督职能,确保公司稳定发展,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随着国家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新的法规制度不断出台,为了进一步提高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能力和决策水平,2025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二)监督公司的规范运作,积极开展各项监督工作2025年,公司监事会将结合公司实际,在大力支持公司经营工作的同时,对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加强监督,对涉及投资、融资、对外担保、抵押、关联交易、股权激励、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督审查,关注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三)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2025年监事会将继续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尤其要监督公司信息披露文稿的内部签批程序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使广大投资者享有平等的知情权,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维护公司在证券市场的良好形象。

2025年,公司监事会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监事会将继续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管理的规范运营,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持续加强公司合法合规性的监督力度,强化日常检查监督,为公司科学决策提出合理建议,努力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3日

议案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关事项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

立信2024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54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起诉(仲裁)人被诉(被仲裁)人诉讼(仲裁)事件诉讼(仲裁)金额诉讼(仲裁)结果
投资者金亚科技、周旭辉、立2014年报尚余500万元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金亚科技、立信所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有权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
起诉(仲裁)人被诉(被仲裁)人诉讼(仲裁)事件诉讼(仲裁)金额诉讼(仲裁)结果
决,金亚科技对投资者损失的12.29%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立信所承担连带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目前生效判决均已履行。
投资者保千里、东北证券、银信评估、立信等2015年重组、2015年报、2016年报1,096万元部分投资者以保千里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以及临时公告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对保千里、立信、银信评估、东北证券提起民事诉讼。立信未受到行政处罚,但有权人民法院判令立信对保千里在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因虚假陈述行为对保千里所负债务的15%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目前胜诉投资者对立信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从事务所账户中扣划执行款项。立信账户中资金足以支付投资者的执行款项,并且立信购买了足额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足以有效化解执业诉讼风险,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均能有效执行。
投资者金亚科技、周旭辉、立信2014年报尚余500万元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金亚科技、立信所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有权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金亚科技对投资者损失的12.29%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立信所承担连带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目前生效判决均已履行。

3、诚信记录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3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131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姓名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时间开始在本所执业时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间
项目合伙人陈瑜2007年2007年2007年2016年
签字注册会计师丁一羽2017年2017年2021年2025年
项目姓名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时间开始在本所执业时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间
质量控制复核人洪建良2010年2008年2008年2023年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姓名:陈瑜

时间上市公司名称职务
2024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字合伙人
2022-2023年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签字合伙人
2022-2024年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签字合伙人
2023-2024年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字会计师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姓名:丁一羽

时间上市公司名称职务
2022年-2024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姓名:洪建良

时间上市公司名称职务
2024年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签字合伙人
2024年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字合伙人
2024年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字合伙人
2024年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字合伙人
2024年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字合伙人
2022年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控制复核人
2022-2024年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控制复核人
2022-2023年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控制复核人
2023-2024年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控制复核人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上述人员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

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为60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减少10万元,变化未超过20%;内控审计报告收费为20万元,较上一期未发生变化。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市场一般情况,综合考虑参与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员的经验、级别、投入时间和工作质量综合确定审计费用。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6日

议案十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细化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所处发展阶段、股东要求和意愿、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状况等基础上,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足;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且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未来三年具体股利分配计划

为保持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25-2027年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三年累计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本规划的方案制定和决策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等事项,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

案的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股东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网络平台、公司邮箱、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本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股东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6日

议案十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年度股东会审议本事项时A股股份总数的30%,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限售期安排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股票上市地点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九)决议有效期决议有效期为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7、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如与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生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

应调整;

9、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经年度股东会授权上述事项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在简易发行程序中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6日

议案十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公司章程》修订原因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21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90,681,337股减少至390,471,337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90,681,337元减少至390,471,337元。

(二)取消监事会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取消监事会事项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章程中“股东大会”均修订为“股东会”
章程中删除“监事会”、“监事”内容,原章程中第七章监事会全部删除
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宁波君禾泵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9133020074739081X7。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宁波君禾泵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739081X7。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0,681,337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0,471,337元。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格。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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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6,000万股,由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全部认购,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量、认购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量、认购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90,681,337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390,471,337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90,471,337股,其他类别股0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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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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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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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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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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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分之十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万众村)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江拔公路萧王庙段18号君禾智能产业园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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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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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公司章程原条款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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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具体方法如下:(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未超过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留待下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要求的情形外,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采取直接投票制,即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股东大会选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具体方法如下:(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未超过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按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留待下次股东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要求的情形外,董事的选举采取直接投票制,即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候选人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股东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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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二)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中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中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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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辞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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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提出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技术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除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一年内仍应遵守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各项忠实义务。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技术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除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一年内仍应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忠实义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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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节独立董事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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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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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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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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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解除职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法律向有关部门报送经审计的年度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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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等事项,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等事项,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股东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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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网络平台、公司邮箱、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网络平台、公司邮箱、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股东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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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二)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三)需要审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四)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五)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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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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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零二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本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本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草案,报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注: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未作实质性修订。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以及章程备案等手续,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6日

议案十五: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5年5月16日

议案十六:关于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如下制度: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2、《董事会议事规则》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7、《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管理制度》

8、《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9、《董事、监事薪酬(津贴)制度》,修订后更名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1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1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各制度修订版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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