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责任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应遵循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助理经理(助理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年度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审议后提请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长、经理(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程序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执行,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证券部负责对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相关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证券部工作人员对涉及自身信息披露过错行为认定时应当自行回避。
信息披露过错行为被认定人认为证券部人员不能公平对其行为进行认定时,可以向证券部申请该证券部人员回避,由证券部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三)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同等严重的情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及时发布更正公告,避免信息披露差错引起市场波动;
(二)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的。第十二条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