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68证券简称:伟明环保公告编号:临2025-038转债代码:113652转债简称:伟22转债转债代码:113683转债简称:伟24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8元
?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5/6/5 | - | 2025/6/6 | 2025/6/6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可参与分配的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48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鉴于公司“伟22转债”和“伟24转债”均处于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伟22转债”和“伟24转债”自2025年5月29日至2025年6月5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2025年5月28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1,704,648,119股一致。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10,611,526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694,036,593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1,313.76万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派发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694,036,593×0.48)÷1,704,648,119≈0.477(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77)÷(1+0)=前收盘价格-0.477(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5/6/5 | - | 2025/6/6 | 2025/6/6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公司、项光明、王素勤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8元;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8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32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3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32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联系电话:0577-86051886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