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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柯:普莱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和谨慎性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了公司各业务模块的规范运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内容真实、客观、有效。

二、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战略执行与经营需要,兼顾股东的合理回报和长远利益,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该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费用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上市公司财务审计的业务资格,在公司以往相关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相关费用水平合理,同意聘任其为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期限为1年,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通过对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

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亿元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说明的独立意见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关于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依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邹欣、魏刚、张波

2022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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