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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柯: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编号  Z275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7层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 竺亚保荐代表人 孙洪臣、韩鹏联系人 孙洪臣、韩鹏联系电话  13811898100/1381143947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 内容发行人名称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注册资本  32,374万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凌波注册地址 路主要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 15 号法定代表人 张许科实际控制人 张许科联系人  赵锐\靳明明联系电话  86-379-63282386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年5月18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等相关法规规定,平安证券对普莱柯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 阶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即自普莱柯完成首发上 市当年剩余时间(2015 年 5 月 18 日)、2016 年及 2017 年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 整个保荐工作期间,平安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 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的尽职调查工作, 列席普莱柯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相关公开信息, 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文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考察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普莱柯的保荐工作。具 体情况如下: (一) 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平安证券就风险因素、发行人基 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监高人员、公司治理、财务与会 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股利分配政策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 分详细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持续督导机构平安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普莱柯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并形成了工作记录。 2、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4、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5、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截至本总结报告出具日,普莱柯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及时向上海交易所提交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的专项意见和募集资金相关专项核查意见。 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截至本总结报告签署日,普莱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违背承诺的情况。 8、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9、定期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各类报道,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必要的核。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及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经核查,平安证券认为发行保荐过程中,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发行人向保荐机构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 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就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并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经核查,平安证券认为,在发行保荐过程中、持续督导期间,及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平安证券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竺亚(经刘世安授权) 保荐代表人: 孙洪臣  韩 鹏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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