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激励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解锁有利于激励对象的工作目标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及管理骨干的工作积极性。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117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锁。 独立董事:金宁一、邹欣、魏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