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相关内部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上交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要求(详见附件)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对于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的同时,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实施。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附件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或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是否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登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记表或内幕信息知 书面承诺保密 情人登记表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