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即每股转增股本 1 股。 税前每股现金分红 0.30 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 为 10%,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27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6 月 1 日一、通过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召开了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5 月 3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6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 元(含税 ), 即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人 民 币 0.30 元 ( 含 税 )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48,000,000.00 元;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6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合计转增股本 160,000,000 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320,000,000 股。(四)扣税情况说明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其股息红利所得额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0 元。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27 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 元。3、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4、股东缴税事项最终以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为准。三、利润分配及转增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6 月 1 日四、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五、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办法(一)现金红利派发 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上市公司直接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名单如下:张许科、孙进忠、李根龙、杨运鹏、崔茂亭。 除上述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30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二)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变动数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后 送股 转增 合计 境内自然人有限售条 78,940,910 0 78,940,910 78,940,910 157,881,820 持有股份件的流通 有限售条件 股份 78,940,910 0 78,940,910 78,940,910 157,881,820 流通股合计无限售条 A股 81,059,090 0 81,059,090 81,059,090 162,118,180件的流通 无限售条件 81,059,090 0 81,059,090 81,059,090 162,118,180 股份 流通股合计 股份总额 160,000,000 0 160,000,000 160,000,000 320,000,000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5 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 320,000,000 股摊薄计算的公司 2015 年度每股收益为 0.49 元。八、有关咨询办法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联系电话:0379-63282386联系地址:洛阳市政和路 15 号九 、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