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健盛集团
证券代码:
603558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年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 6
(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6
(二)对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8
(三)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9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0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1
(一)备查文件 ...... 11
(二)咨询方式 ...... 11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简称 | 释义 | |
健盛集团、公司 | 指 |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 |
本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 | 指 |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
本计划草案、本持股计划草案 | 指 |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参与对象 | 指 | 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
持有人 | 指 | 符合本计划所规定的参与对象范围且获批参与本计划并被授予权益的参与对象 |
持有人会议 | 指 | 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
管理委员会 | 指 |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
标的股票 | 指 | 指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健盛集团A股普通股股票 |
授予 | 指 | 公司与持有人就持股计划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的行为 |
《管理办法》 | 指 |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指导意见》 | 指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
《公司章程》 | 指 |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健盛集团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健盛集团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健盛集团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持股计划及相关协议
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经审阅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公司
在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2、经审阅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
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经审阅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将盈亏自负,风
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4、经审阅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对公司整体
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为不超过31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经审阅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计提的奖励
基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借贷等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款关于资金来源的规定。
6、经审阅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锁定期为36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算。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对持股期限的要求的前提下且在履行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程序后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存续期届满且未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以上符
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款的规定。
7、经审阅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持股计划的设立规模不超过1,400万元,
按照2025年4月7日的收盘价8.32元/股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约为168.2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8%。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款的规定。
8、经审阅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载明事项包含:
(1)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3)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及购买价格;
(4)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5)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6)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情况;
(9)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10)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处置;
(11)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1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13)其他重要事项。
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6日。公司股票于2015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健盛集团”,股票代码为“603558”。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健盛集团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健盛集团的可持续发展和凝聚力的提高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草案,目的在于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审议程序如下:
(1)2025年4月7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浙江健
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2025年4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3)2025年4月7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浙
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已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员工持股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会议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安排的相关程序保证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符合《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出具之日,除尚需履行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之外,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健盛集团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并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可行的。
(三)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健盛集团监事会已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
制定程序合法、有效。公司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审议本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
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骨干员工,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在利益机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健盛集团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健盛集团的持续经营能力,并有利于股东权益的持续增值。从长远看,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概括得出,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 ↘公告原文阅读为准。
2、作为健盛集团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
健盛集团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需健盛集团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4、《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王茜联系电话:021-52588686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