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新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元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3527 |
上市时间 | 2017年9月7日 |
注册资本 | 31,697.12万元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48号 |
办公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48号 |
法定代表人 | 封全虎 |
联系人 | 奚海波 |
联系电话 | 0553-5312330 |
传真号码 | 0553-5315738 |
电子信箱 | ahzyxcl@126.com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9月7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二、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
总部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
法定代表人 | 沈和付 |
保荐代表人 | 杨少杰、丁帅 |
联系方式 | 0551-62207410 |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一)尽职调查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众源新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的协调与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众源新材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众源新材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 |||
杨少杰 | 丁帅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沈和付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