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司太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向关联方转让股权的议案》的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就拟审议的事项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关联方转让股权的议案》
公司向胡锦生转让仙居县聚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有利于公司专注主营业务发展,提高管理效率,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所履行的审批、披露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吉明、毛美英、章晓科
2023年8月17日
[本页无正文,仅为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方转让股权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胡吉明
毛美英
章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