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独立意见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2日召开,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会议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激励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
独立董事:杨红帆、沈文文、谢欣
2022年9月22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
杨红帆 沈文文 谢 欣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