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了进一步细化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现阶段经营和未来可持续发展,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目的,综合分析并充分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一)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
公司自身经营业绩良好,自设立以来持续盈利。公司将根据当年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相对持续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
公司目前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公司将充分考虑目前所处发展阶段的影响因素,使股利分配政策能够满足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三)股东要求和意愿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还将充分考虑各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投资者对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期望。
(四)现金流量状况
稳定的现金流状况将对公司未来继续实施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提供有力的保证。公司将根据当年的实际现金流情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分红方案。
(五)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
公司现有融资渠道除银行贷款外,还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公司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将全面考虑来自各种融资渠道的资金规模和成本高低,使股利分配政策与公司合理的资本结构、资本成本相适应。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根据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未来经营发展规划及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结合融资环境及成本的分析,在综合考虑公司现金流状况、目前及未来盈利情况、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带来的投资需求等因素后制订,应兼具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同时,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现金分红为主要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回报。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遵循相对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在此原则下,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并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同时,公司董事会在经营环境或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具体股利分配计划提出必要的调整方案。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制订或调整仍需注重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四、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努力积极的履行现金分红政策,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形式与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满足下述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1、分红年度实现盈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分红年度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发展;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4、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低于70%。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每年度原则上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是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而制订,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事宜,并应当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独立董事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日后2个月内实施完毕有关方案。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果公司因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本规划的实施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