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
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我公司”)作为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的保荐机构,指定何欢、秦雯担任保荐代表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规定,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及督导项目组人员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一、本次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何欢、秦雯。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年 1月 20日至 2022 年 1 月21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何欢、秦雯。
(五)现场检查手段
1、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场所;
3、查看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4、查阅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历次三会资料;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及募集资金运用凭证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司太立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司太立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司太立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交流,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情况、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司太立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
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相关资料,与公司财务、高管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司太立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情况
经查阅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并与财务负责人沟通,保荐机构了解到公司 2021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1,310,650,508.54 元,营业利润为 276,332,543.0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9,495,272.49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4,281,698.74 元,较 2020年同期增加15.71%。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2021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有所提升,各项业务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履行各项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司太立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司太立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司太立在持续督导期内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司太立经营情况良好,保荐机构也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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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何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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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秦雯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