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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太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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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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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同意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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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及若日后与相关上位法律、法规冲突的,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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