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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投资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联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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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一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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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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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及若日后与相关上位法律、法规冲突的,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