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立霸股份: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等方式提升公司质量,通过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等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遵循系统性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持续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反映,持续化、常态化做好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证券部(以下简称“市值管理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质量提升。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上市公司投资价值长期目标;

(二)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市值管理工作;

(三)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四)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质量是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公司应积极响应国家新兴产业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

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质量和内在价值。通过收购优质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整体估值的提升。

(二)股权激励:公司应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制定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公司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公司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根据公司情况制定分红规划,积极实施分红。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市值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 市值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