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财政部分别于2023年10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2024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对于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售后租回交易中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解释第17号规定,对于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售后租回交易中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执行解释第17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
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执行。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4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合并利润表项目 (2024年度) | 影响金额 |
销售费用 | -2,051,442.06 |
营业成本 | 2,051,442.06 |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3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合并利润表项目 (2023年度)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销售费用 | 49,978,366.05 | -3,260,184.77 | 46,718,181.28 |
合并利润表项目 (2023年度)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营业成本 | 3,062,008,068.53 | 3,260,184.77 | 3,065,268,253.30 |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