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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并认真编制《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四条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报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二章具体规定
第五条公司应当制订年报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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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报职责,应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第六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是否正当,相关议案事前是否已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是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意见,是否在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进行决定,并将上述事项进行记录。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八条在年报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二)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九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书面的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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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还应当听取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报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延期召开董事会。
名或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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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六号——定期报告”要求编制和披露的有关内容;
(八)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