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01 证券简称:韦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0转债代码:113616 转债简称:韦尔转债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3月3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浦东新区上科路88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952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514,486,352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2.8461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虞仁荣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514,147,876 | 99.9342 | 251,626 | 0.0489 | 86,850 | 0.0169 |
2、 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486,941,914 | 95.4040 | 23,399,907 | 4.5846 | 58,280 | 0.0114 |
3、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487,223,608 | 95.4592 | 23,115,308 | 4.5289 | 61,185 | 0.0119 |
4、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486,924,904 | 95.4006 | 23,413,672 | 4.5873 | 61,525 | 0.0121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106,542,964 | 99.6833 | 251,626 | 0.2354 | 86,850 | 0.0813 |
2 |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79,337,002 | 77.1797 | 23,399,907 | 22.7636 | 58,280 | 0.0567 |
3 | 《关于制定<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79,618,696 | 77.4537 | 23,115,308 | 22.4868 | 61,185 | 0.0595 |
4 |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 79,319,992 | 77.1631 | 23,413,672 | 22.7770 | 61,525 | 0.0599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4作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已对议案2-4回避了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世君、崔成立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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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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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