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具体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定期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定期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定期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且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财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2、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
相关要求认定,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财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4、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改正后涉及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且情节严重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定期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2、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错误;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二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
(二)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时间滞后,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
(二)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时间滞后,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对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责任的追究
第十五条如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差错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故意隐瞒、销毁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