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确认公司是否属于长期破净公司。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在该季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已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的,在计划到期前无需再次披露,经董事会评估后需要完善的除外。
前款所称长期破净公司是指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上市公司。判断是否触及长期破净情形时,以公司股票收盘价与当日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进行比较。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人员、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长应出席年度股东会,并安排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席,或其授权代表在年度股东会上回答提问。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2、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4、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6、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8、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第十一条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证券部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证券部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3、建立公司法律法规库,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5、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6、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设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由专人值守,以便投资者咨询;
8、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合作处理有关投资者及其他证券事务的诉讼;
12、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收购、重大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意见;
13、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对投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四条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为证券部提供数据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证券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为证券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交所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会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2、股东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的安排上,应充分照顾中小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3、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第十八条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组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现场参观与实地调研
、公司可定期组织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到公司现场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所在地进行参观、实地调研与座谈沟通,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状况的了解。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外界采访、调研时,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4、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电话、传真与电子邮箱咨询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接受投资者对公司情况的咨询,由专人负责解答投资者的问题,咨询电话应在工作时间保持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公司网站
公司充分重视公司网站的建设,在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网站的国际域名、网络实名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上证e互动平台
公司证券部应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
互动和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证券部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公司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行为准则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制定统一的标记,使用统一规格和标识的信封、信函用纸、传真封页和名片,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证券部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的主要窗口,证券部工作人员应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
、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2、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4、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证券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证券部接待投资者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证券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可能涉及股价的敏感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投资者,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对于实地考察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证券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第三十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与上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