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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为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5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法律意见。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对外报送资料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证券部审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为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公司资产超过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八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决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进行报备。

(四)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重大资产重组;

2、高比例转送股份;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4、要约收购;

、发行证券;

6、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

8、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四)款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应当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上海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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