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决策程序 ...... 5
第五章议事程序 ...... 6
第六章附则 ...... 8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
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过半数,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当因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辞去委员职务或被免职等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公司财务、
内控相关资料;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签订的审计合同;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以下事项有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
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外部审计机构征询;外部审
计机构在对公司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的,亦可以
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
第五章议事程序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会
议召开前七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两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
限的限制。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
录应当妥善保存。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审计委员会会
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与所审议议题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应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该议题应提交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对其进行审议和
表决。第二十四条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
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
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