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 2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 3
第四章对外投资管理 ...... 4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 6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 6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 7
第八章附则 ...... 8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
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
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
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八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披露外,还应该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第十条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由董事长审批。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者,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第十二条公司设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第十三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
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项目投后评价及
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相关财务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投
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
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
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第十五条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由有关归口
部门召集专门项目小组,进行可行性调研,出具可行性报告。
项目小组需具备所涉及项目相关专业背景的内部或外部成员
参与。第十六条主管投资的负责人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
定组织实施或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对外投资管理第十七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
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
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按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进
行批准;
(三)财务部根据投资管理的需求,设立银行专户进行资金
调拨和投资过程中的收、支管理;
(四)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合同/协议、支付申请等从专
户进行划款支付;
(五)主管投资的负责人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
值表,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阅。第十八条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财务
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第十九条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
控制,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存量项目
追加投资:
(一)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
进行投资。
(二)存量项目追加投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
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第二十三条公司确认对外投资,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组织相关专
业部门(如财务、法务等)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尽
调;
(二)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
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上报财务部和主管投资的负责人;
(四)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运作及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
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
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五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
分析论证。第二十六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
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
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
行投资评价与总结。第二十七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
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有关
归口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
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第二十九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第三十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第三十二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第三十三条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
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
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第三十五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
举产生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出初步意见,并视
该派出人员的层级根据实际情况由投资决策机构决定。第三十七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
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
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公司董事的有
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被投资
公司的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第三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第四十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
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第四十一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财务状况
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第四十二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
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
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
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第四十四条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第四十五条在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少
于”不含本数。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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