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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沃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5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7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5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事项。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七)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八)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十)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十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九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本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

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

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

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地点;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五条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六条本制度第十二条至十四条规定之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十二条至十四条涉及的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七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还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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