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本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总部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
3.职责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相应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议。总经理在授权额度内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的审核及签订。财务部是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管理执行部门,具体负责期货和衍生品的日常业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编制、修订公司期货和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工作原则和方针。
(2)制订、调整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报授权审批人审批。
(3)监控外汇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分析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研究公司的外汇敞口,判断开展期货和衍生品的时点。
(4)根据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保证结算账户资金余额充足,防范违约风险。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6)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账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并指定档案管理专员负责期货和衍生品相关资料管理,包括期货和衍生品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7)其他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4.定义
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
互换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远期合约,是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5.规定
5.1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5.1.1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5.1.2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5.1.3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5.1.4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5.1.5公司须具有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超出需管理的风险敞口,不得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经营。
5.2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5.2.1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5.2.2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5.2.3构成关联交易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5.2.4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上报公司总部财务部,参照上述审批权限执行。
5.3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流程
5.3.1财务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并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就相关事项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等多种资源、方法相结合,提出开展或中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并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提交总经理审核。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可行性分析报告中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可行性分析报告中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5.3.2财务部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方案进行风险评估,报总经理审批,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5.3.3财务部根据前述批准的审批方案,向已经选定的金融机构提交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申请书,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5.3.4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期货和衍生品合约交割期内,在每笔交割到期前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相应账户资金余额充分。
5.3.5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对应业务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5.3.6财务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财务部
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5.3.7审计部负责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损益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依据相关内控制度执行。
5.4信息隔离措施
5.4.1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5.4.2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5.5内部风险管理
5.5.1公司在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5.5.2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预计占用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到账期的回款金额和公司可能偿付的外汇的准备数量。
5.5.3做好外币回款预测与落实,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期货和衍生品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防止期货和衍生品延期交割,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现象。
5.5.4预测汇率变动风险,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在经总经理、董事长共同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5.5.5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总经理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依照此前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中所明确的止损处理业务流程严格执行止损,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财务部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分析说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公司应披露上述分析结果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5.5.6公司审计部对前述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6.相关文件
无7.相关表单《金融衍生品申请单》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