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严格、认真审核,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周咸宁先生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原激励对象周咸宁先生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00,000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