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有效沟通,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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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业部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整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建议和意见等信息及时传递给公司管理层;
(二)通过电话、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定期报告等投资者需要的信息,方便投资者综合查询;
(四)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经常保持联络;
(五)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良好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六)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公司信息;
(七)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
(八)在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管理层人员变动等异动情况后迅速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九)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第七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披露文稿。
第八条公司应当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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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可以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信息;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公司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共媒体;
(三)股东大会;
(四)电话咨询与传真联系;
(五)寄送资料;
(六)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现场参观或座谈交流;
(九)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十)一对一沟通;
(十一)路演。
公司通过以上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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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可以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应当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四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接待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证券事业部统筹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征得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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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公司接待人员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参观人员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陪同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还可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适时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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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按规定披露相关备查登记情况。
第五章投资者管理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事业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在接待活动中不论以何种方式一旦发布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同时按照相关工作流程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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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