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监事会审核后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等事项)、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监事会审核后认为: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监事会审核后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级,公示期不少于
日。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日披露激励对象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全体监事签名:
龙静 | 梁东海 | 杨依 |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