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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捷电气: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0
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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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1-2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A座9层联系电话: telephone:+86(010)6554 2288 +86(010)6554 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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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XYZH/2025SZAA8B0343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编制的截至2025年4月16日止的《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对专项说明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资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专项说明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5年4月16日止以自

XYZH/2025SZAA8B0343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报告(续)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应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附件:《专项说明》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二○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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