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八月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节 网站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第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第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第十六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第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第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十九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第二十一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五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
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第三十二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电子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由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公司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四十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