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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7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除17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外,公司确定本次授予限制性股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6日,同意以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授予193.1719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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