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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电气: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9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4月8日,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工商主管机关对经营范围的最新规范要求变更经营范围;结合公司实际业务需求,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一般经营范围:消防器材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许可经营范围:消毒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具体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拟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与上述变更事项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事宜。

二、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公司对《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原章程条款内容修改后章程条款内容
1 1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主营项目类别: 汽车制造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电子元器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主营项目类别: 汽车制造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包装容器
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保险箱、柜、库门及钱箱的制造;五金产品批发;金属制品批发;金属压力容器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制造;发动机热管理系统技术研究、开发;发动机热管理系统制造;发动机热管理系统销售;微电机及其他电机制造;风机、风扇制造;交通安全、管制及类似专用设备制造;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制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零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通风设备销售;LED显示屏制造;照明灯具制造;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灯具零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智能电气设备制造;智能联网汽车相关技术服务;智能联网汽车相关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五金零售;软件服务;软件零售;软件开发;广告业;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汽车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自动售卖机制造;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研发;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制造;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销售;电池销售;金属结构制造;其他办公设备维修;通用设备修理;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 许可经营项目: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跨地区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普通货物运输(搬家运输服务)。及材料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机制造;风机、风扇制造;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安防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风机、风扇销售;显示器件制造;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五金产品零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汽车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自动售货机销售;电池销售;金属结构制造;消防器材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通用设备修理;日用杂品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消毒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
2 2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3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据本节规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5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据本节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据本节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7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8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9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示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董事、监事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示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非独立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董
候选人人选,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事、监事候选人人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职工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10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1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 重大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 重大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 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但是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 担保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其他担保事项。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或者受让;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 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但是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相关事项,由总经理进行审批。
12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3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视频、电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方式表决)。
14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
会签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视频、电邮等方式)、会签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15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弃权或回避的票数)。
16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17第一百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是会计专业人士。
18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19第一百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一百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20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1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22第一百四十二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一百四十二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3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24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的媒体。
25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指定的报纸及网站上公告。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指定的媒体及网站上公告。
26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27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28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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