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拟审议《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后,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我们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