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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德龙: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薪酬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制定的《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利润分配方案在保证公司持续发展经营的前提下给予了全体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可胜任为公司提供财务、内控审计服务的工作,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薪酬情况的议案》公司能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薪酬和有关考核激励的规定执行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202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薪酬发放,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目前已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2022年公司内控制度运行状况良好,内部控制有效。公司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属于上市公司体系内的担保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2、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和偿还能力有充分了解,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武汉易德龙技术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贷款事宜提供担保。

七、《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及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519,700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部分322,800股,预留授予部分119,900股,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注销部分77,000股,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11.34元/股(另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22.99元/股(另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资金总额为7,998,553.00元(另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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