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参与认购私募股权产业投资基金份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入伙苏州永鑫融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鑫融耀基金”)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认缴永鑫融耀基金2,000万元的财产份额,本次投资系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内;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入伙,其承担的风险有限;本次投资有利于借助专业团队拓展公司投资渠道,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运营资金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认缴永鑫融耀基金2,000万元的财产份额。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