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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世缘:关于公司《章程》等部分规章制度修订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603369 证券简称:今世缘 公告编号:2024-006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等部分规章制度修订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有力保障战略目标达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修订公司《章程》等部分规章制度。具体修订情况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附件部分条款修订

1.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并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并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白酒生产、销售本公司产品;配制酒的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品牌策划;酒类新产品开发;服装鞋帽制造、销售;设计、制作、代理一般广告;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白酒生产、销售本公司产品;配制酒的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品牌策划;酒类新产品开发;服装鞋帽制造、销售;设计、制作、代理一般广告;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一节 股份发行
新增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对应股权登记日的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新增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新增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
公司公开上市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增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以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提案应与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内容完全一致,否则监事会或股东应按前两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提案应与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内容完全一致,否则监事会或股东应按前两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第六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党的领导第五章 党的领导
第二节 党委和纪委职权第二节 党委和纪委职权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党委履行以下职权: (一)落实主体责任,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及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职权; (四)对于企业重大事项,必须经征求公司党委意见后,再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六)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公司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
(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八)应当由公司党委履行的其他职权。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应当由公司党委履行的其他职权。
新增第一百〇七条 对于企业以下重大事项,必须经征求公司党委意见后,再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董事会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第(五)项规定。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新增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以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可持续发展治理机制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议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活动相关事宜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等人员担任。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等人员担任。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第一节 监 事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 违反《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与职权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与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以及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提案应与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内容完全一致,否则监事会或股东应按前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提案应与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内容完全一致,否则监事会或股东应按前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计算提前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十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被会议主持人强制其退场的,公司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应当说明情况。 参加会议的董事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注明。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被会议主持人强制其退场的,公司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应当说明情况。 参加会议的董事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注明。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3.《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租入租出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第二十九条 会议录音 董事会会议采取视频、电话会议形式,应确保与会
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能正常交流。现场会议及以视频、电话方式召开的会议的全过程应进行录音和录像。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附 则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中凡涉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信息披露、公告等内容的,均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方得生效实施。删除

4.《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规则。
新增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由1名股东代表监事和2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新增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中凡涉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信息披露、公告等内容的,均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方得生效实施。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独立董事制度》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修订

1.《独立董事制度》部分条款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
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加强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职,加强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第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按规定在独立董事离职后六十日内完成补选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七)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八)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九)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报批评的; (十)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一)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 (十二)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十三)具有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的;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删除,并入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行为规范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新增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新增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需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二)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删除,新增的第十八条已涵盖
第二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意见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删除,前一款规定已涵盖本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和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上述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删除,并入第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中凡涉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信息披露、公告等内容的,均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方得实施。删除
新增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以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或独立董事比例低于二分之一,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或独立董事比例不超过二分之一,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检查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风险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新增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外部审计机构如认为有需要,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前五天应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第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 则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涉及上市的部分,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适用。删除

3.《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以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以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选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或独立董事比例不超过二分之一,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构成及组成人数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被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第十条 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及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董事长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一条 董事长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 则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但本工作细则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以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或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足一半,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或独立董事比例不超过二分之一,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至少十年。

5.《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高公司重大决策效率和可持续发展水平,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以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可持续发展治理机制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议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活动相关事宜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至少十年。

以上事项中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已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特此公告。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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